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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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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州社会组织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8日

全州各社会组织:

为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意识,强化信用约束,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和综合发展服务能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州社会组织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办理登记,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不强制入会,不乱摊派、乱收费、严禁非法集资,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七)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新登记的社会组织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登记时,自主作出信用承诺。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可在办理年检、换届、变更等各类手续时,在行政审批窗口签署信用承诺书。
 

201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