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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异地商会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吉民发〔201060 2010715日)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民政局:
依据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先行先试的原则,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我厅决定率先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3个地级市(州)下放异地商会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你市(州)民政局可作为外埠省(或地)级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由你市(州)经济技术合作局(或商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外埠省(或地)级异地商会进行登记注册,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年度检查及执法监察工作。你市(州)民政局登记的外埠省(或地)级异地商会名称应为“xx市(州)xx(外埠省或地级市名称)商会”。为加强统一管理,避免工作冲突,你市(州)在外埠省(或地)级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登记注册外埠商会前要报省民政厅审核,并将其纳入省级外埠商会的会员单位管理。
二是你市(州)外埠商会成立后要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是要将年检情况及时通报省民政厅。
四是此前已经存在的外埠商会,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使其成为合法组织。
你市(州)是长吉图开发开放的前沿,是我省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核心区域,也是我省社会组织比较集中、发展比较迅速的地区,希望你市(州)抓住此次发展机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本意见如与此前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冲突,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