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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及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199226 19921230日)
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财务规定,结合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吉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经各级民政部门校准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财经纪律,管理使用好经费,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由本社会团体负责人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职责任务
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实际需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有固定编制、财务业务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必须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没有固定编制、财务业务量较少的社会团体,可以不设置财务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兼管财会工作,建立社会团体经费收支专帐,不得把社会团体的经费收支记载在其他单位帐簿之内。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条 社会团体财会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依据社会团体的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年终决算,开展经济分析,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以保证和监督社会团体业务活动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和结帐,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4、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合理使用经费,按规定分配结余,正确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基金。
5、保护社会团体财产和资金铁安全。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来源:
1、会费收入;
2、围绕社会团体宗旨和任务开展的各种咨询服务收入;
3、出版刊物、举办展览、开办培训班等收入;
4、经营性收入;
5、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6、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补助;
7、财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补助;
8、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社会团体会员会费收入,按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社会团体开展咨询服务、出版、展览、办班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需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条  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必须事先编制活动经费预算,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民政部门审核,由计经委批准。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四章 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范围
1、社会团体的经费,可用于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凡经批准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经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报纸和资料的费用,开展科普宣传、人才培训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的费用,开展咨询服务的各项开支和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有关人员的津贴、报酬以及社会团体承担委托任务的合理开支。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津贴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3、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差施费等经费。
4、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的职务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兼职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会议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门现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购置专控商品,要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年终决算后的结余资金,除其中包括的财政部门补助结余、业务主管部门补助款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全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以外,其余自有资金结余可按规定结转专用基金,比例按团体事业发展基金50%,集体福利基金30%,奖励基金20%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指定一名领导干部主管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的经费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员会费及其他收入,要按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办法,并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银行帐户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的具体管理按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管理亦法》执行,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只供本团体业务活动范周内的资金支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社会团体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向银行送存和支取现金。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社会团体兴办的经济实体等经营性收入需要纳税的收款票据,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的发货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年初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未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一般的每年第一季度,各级民政部门对所属社会团体的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年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团体各自业务特点,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要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至。
2、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3、会计核算原则,各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需要选用“权责发生制”(即应收应付制)或“收付实现制”(即实收实付制)。一经选用,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
4、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或“收付记帐法”均可。一经确定,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
5、会计科目,按照《吉林省社会团体统一会计科目》执行(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社会团体除了按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编报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以外;每年1月末以前向同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编报上年度社会团体资金平衡表和社会团体经费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二、三)。县(市、区)地(市、州)
两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向省民政厅和财政厅汇报社会团体经费收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吉林省社会团体统一会计科目
资 金 来 源 类
资 金 运 用 类
资 金 结 存 类
总帐科目
核算内容
总帐科目
核算内容
总帐科目
核算内容
固定基金
固定资产对应科目
业务支出
核算社会团体业务活动费和管理费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固定资产
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
折    旧
核算固定资产折旧
 
银行存款
核算存在开户银行的款项
业务收入
核算会员会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
 
库存现金
核算库存的现金
下级上解收    入
核算社团举办的经济实体上缴的利润
其他支出
核算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一切支出
库存材料
核算社团进行有偿服务等活动中购入的各种物资材料
其他收入
核算捐赠、资助等收入
 
 
 
 
上级补助收    入
核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等部门拨入的补助款
专用基金支    出
核算团体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折旧基金支出
有价证券
核算购入国库券、债券、定期存款单及各种证券的本金
专用基金收    入
核算按规定提取的团体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折旧基金
应收及
暂付款
核算临时发生的暂付、预付或应收其他单位、个人的款项
 
 
应付及
暂存款
核算临性的暂存、预收、应付、代管和一时尚难确定归属的款项
借出款
核算社团借给其他单位有偿使用或投资经济实体的款项
 
 
专用借款
核算从财政部门、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或投资的专用款项
 
 
 
 
年终结余
核算各项收支款项的结余和年终结余的提取分配
 
 
 
 
 
附件二
年度资金平衡表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资 金 占 用
资 金 来 源
会计科目名称
年初数
年未数
(冲帐前数)
会计科目名称
年初数
年未数
(冲帐前数)
固定资产
 
 
固定基金
 
 
银行存款
 
 
折旧
 
 
库存现金
 
 
业务收入
 
 
库存材料
 
 
下级上解收入
 
 
有价证券
 
 
其他收入
 
 
业务支出
 
 
上级补助收入
 
 
其他支出
 
 
专用基金收入
 
 
专用基金支出
 
 
应付及暂存款
 
 
应收及暂付款
 
 
专用借款
 
 
借出款
 
 
年终结余
 
 
 
 
 
 
 
 
 
 
 
 
 
 
 
 
 
 
 
 
合计
 
 
合计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    核:            制    表:
 
 
 
 
 
 
 
附件三
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表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本年累计数
(冲帐前数)
项          目
本年累计数
(冲帐前数)
1、业务收入
 
1、业务支出
 
(1)会员会费收入
 
(1)管理费
 
(一)个人会员会费收入
 
(一)工资
 
(二)团体会员会费收入
 
(二)补助工资
 
(2)咨询服务收入
 
(三)公务费
 
(3)书刊资料、培训收入
 
办公费
 
(4)“四技”收入
 
会议费
 
2、经营性收入
 
水电费
 
(1)经营实体上解利润
 
邮电费
 
(2)其他经营收入
 
差旅费
 
3、其他收入
 
车船燃料费
 
(1)捐赠
 
宣传活动费
 
(2)资助
 
修理费
 
 
 
其他费用
 
 
 
(四)设备购置费
 
4、差额补助收入
 
(五)修缮费
 
(1)财政部门拨款
 
房屋设备修缮费
 
(2)业务主管部门补助
 
房屋设备租赁费
 
 
 
2、业务活动费
 
 
 
(一)技术服务费
 
 
 
(二)出版发行报刊费
 
 
 
(三)人才培训费
 
 
 
(四)税金
 
 
 
(五)其他费用
 
 
 
3、其他支出
 
收入合计:
 
支出合计
 
 
 
年终结余
 
 
 
其中:差额补助收入结余
 
平衡数
 
平衡数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