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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全省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审批程序
(吉民社发〔1999〕8号)
 
       为强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严把审批关,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团体登记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成立登记
      1、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者,须由发起人向省民政厅呈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正式筹备申请及相关文件,由办公室登记、注批。
      2、厅社团处在接到筹备申请后,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意见,由办公室呈分管厅长审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厅长办公会议确定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后,由社团处按此意见拟《关于同意(不同意)筹备XXXX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的函》,送办公室核稿后,呈分管厅长签发。发送发起人,抄送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
      4、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省民政厅同意筹备之日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省民政厅递交成立登记,即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团处在接到登记申请后,即行按照相应规定,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履行相应注册登记手续,并拟《关于同意(不同意)成立XXXX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的批复》文件,送厅办公室核稿后,呈报分管厅长签发。发送XXXX社团筹备组,同时抄送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遇有非正常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办理注册手续,据情提出意见,由办公室呈分管厅长审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对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备案并颁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由社会处履行程序,由分管厅长签批。
      6、全省性社会团体成立后,增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由该社团提出申请,经业务单位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由社团处提出意见并拟文,由办公室呈分管厅长审批。
      二、变更登记
      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向省民政厅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的申请,由社团处依据法规具体办理;变更名称的,由社团处提出意见,由办公室呈分管厅长审批。
      全省性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由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由社团处具体办理。
      三、注销登记
      全省性社会团体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或合并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由厅社团处提出注销意见,报办公室呈分管厅长审批。因其他原因终止或因缺少必备条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名存实亡的,社团处集体讨论,形成注销处理意见,通报该社团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后,报办公室呈分管厅长审批。经分管厅长批准后,由社团处通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督该社团停止活动,限期开展清算,待清算结束时,由社团处具体办理注销手续,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或出现《条例》第33条所列八方面问题之一的,且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处据情提出撤销意见,报办公室呈分管厅长审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决定。而后由社团处通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清算后办理撤销手续,收缴登记证书、印章。
      五、取缔及其他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注销或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由社团处据情依法提出取缔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呈分管厅长审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其他处罚,包括撤销登记、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因非法经营处以罚款。除撤销登记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外,其他均由社团处提出意见,报办公室呈分管厅长审批。
      六、履行程序时限
      对于成立登记,根据《条例》关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筹备申请等)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的规定,社团处须在接到有效文件30日内形成意见。
      报办公室,厅长办公会议在收到社团处上报意见20日内作出决定。其他分管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在社团处报办公室10日内作出决定。
      此规定,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