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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
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函〔2005〕27号 2005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完善,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时间不长,自律机制不健全,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营利化倾向严重,组织行为不规范,信用缺失,不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民政部决定将2005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全面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各地要制订计划,按照部里下发的《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5〕24号)的要求,结合今年的年度检查工作,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通过规范章程,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素质和活动能力,从制度上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基本要求是,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要求在市、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有较大影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三)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制订措施和规划,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自身能力,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免费(或以成本为最高收费标准)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同时,要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
(四)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五)坚决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管,发动群众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各地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三、基本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涉及行业较多,业务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开拓创新,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自律苦练内功,以诚信外塑形象,让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结出硕果,取得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是今年民间组织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
(三)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调配工作力量,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可以引导一些较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倡议。既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中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主题公益活动;也可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申报、开展有关活动项目。活动期间,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检查和指导。
(四)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民间组织实施的一次较大规模的联动。各地要通过这次活动,不断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新路子,认真总结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的新经验,提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规律性的认识,以进一步从整体上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同时,要培育、树立一批在自律与诚信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和鼓励。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统计表(一)(二)》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各地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活动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部,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统计表(一)(略)
      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统计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