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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2日

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

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建设的通知
(吉团联字〔2011〕37号  2011年9月27日)

各市(州)团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
  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农业局)、商务局、经合局、旅游局、工商联,长白山管委会团工委、教育局、社会管理办公室、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资局、招商局、旅游管理局,长白山公安局: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广大团员青年就业的重要领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加强团组织建设,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全体青年”政治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团组织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党中央书记处有关指示精神,紧紧抓住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活动有利契机,坚持眼睛向下、重心下移,努力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根据经济社会变革情况下青年沟通、交流、聚集和联系方式变化,积极探索团的基层组织设置方式,努力扩大团的基层组织覆盖,广’泛联系和凝聚团员青年。围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根本任务和功能,找准团的工作切入点,广泛开展思想性、技能性和娱乐性活动,组织引导广大团员青年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为本单位本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党建带动与行业推动相结合。借助党建工作的新格局和新成果,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努力使团的建设跟上党的建设工作步伐。借助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力量,积极在其管理和服务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推动团的建设,并努力探索新时期行业性共青团工作运行模式。
       二是坚持服务中心与服务青年相结合。要围绕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根本任务和功能,找准团的工作切入点,有效服务本单位本行业健康发展。要关心青年生产生活,反映青年合理诉求,为青年的成长成才和青年职业生涯发展搭建平台。
       三是坚持加强建设与提升活力相结合。要着力扩大团的基层组织覆盖,规范团内基础管理,完善团的工作制度。广泛联系各行各业的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活力和生命力。
       三、重点建团领域  各市(州)团委、长白山管委会团工委要积极争取本地区相关部门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重点领域建团工作。
       1.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联合科技部门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团组织;联合公安部门重点推动保安行业内保安公司等单位建立团组织;联合农业部门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建立团组织;联合经合部门重点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或产业园区)内的非公企业建立团组织:联合商务部门推动批发零售、餐饮等商贸企业建立团组织:联合旅游部门重点推动星级饭店、旅行社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团组织;联合工商联重点推动其会员单位企业建立团组织。
       2.加强社会组织团的建设。联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重点推进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团组织;联合司法部门重点推动律师事务所建立团组织;联合财政部门重点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建立团组织。
       四、主要工作任务
       1.健全团的基层组织。根据青年沟通、交流、聚集和联系特点,结合其行政关系、业务工作、兴趣爱好等实际情况,灵活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团员的单位应独立建立团的组织,并着力加强内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暂不具备独立建团条件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团的组织;40岁以下青年较多、团员较少而不够建团条件的单位,可先建立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团青联系点,再适时建立团的组织。青年农民工、劳务工较多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农民工、劳务工团组织。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团组织的隶属关系,新建立的团组织,可由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实行条条管理,也可根据需要实行属地管理;已按行业确定隶属关系的团组织,可暂不改变原隶属关系;难以确定隶属关系的;可由上级团委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团组织的组建、撤并、隶属关系的变更,要经其上一级团组织批准。
       2.加强团员队伍建设。要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注重在工作一线青年骨干中发展团员。积极开展“推优”入党工作,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28岁以下青年入党原则上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35岁以下青年入党要征求团组织的意见,使“推优”工作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应组织吸纳单位所聘用的青年农民王、劳务工参加本单位团组织的工作和活动。要加强团员管理,团组织要按照“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为辅”和“证档分离、交叉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加强流动团员管理。要创新团籍管理方式,流动团员组织关系和参加团的活动可适当分离,流动团员可同时编入多个基层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超龄离团的青年职工工作,发挥团组织的核心作用,  团结组织广大青年职工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3.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青年从业人数较多的单位,具备条件的要争取配备专职团干部,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配齐配强兼职团干部,注重选拔单位年轻的管理骨干或业务骨干担任团的干部。团组织建立时,其负责人可由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团组织协商一致后,直接任命;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可由上一级团组织任命:符合选举条件的,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团组织负责人。要积极探索推行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团干部,把那些热爱团的工作、综合素质高、在青年中有一定威信的优秀青年选拔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要切实加强单位内部团的基层委员会建设,保持团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和团的工作延续性。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考察交流、实地指导等方式,加强团干部团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团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
       4.开展团的各项工作。要把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开发人力资源、增强内在凝聚力、树立市场经济意识、优化运行管理机制、拓展沟通交流渠道、培养后备管理人才等方面的需要和青年职工在学习成才、情感婚恋、身心健康、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普遍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开展思想性、技能性、娱乐性活动,帮助青年职工塑造健全人格、养成坚定信念、提高能力水平,促进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要着力加强团员青年思想引导,通过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政策宣讲、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要着力促进团员青年技能提升,通过开展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技能比武、导师带徒、创新创效等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爱岗敬业、提升技能,为促进本单位本行业发展贡献力量。要积极丰富团员青年文化娱乐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根据青年身心特点和兴趣爱好,帮助团员青年增进交流、缓解工作压力。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经合、旅游部门和工商联,要结合自身业务职能制定有关措施,支持各级团组织在所管理或联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开展建团工作。条件成熟的,可探索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团工委,作为同级团委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各类社会组织的共青团工作;在本部门或行业协会成立行业性团组织,具体推动本行业共青团工作,并加强对所建团组织的管理联系。各级团组织要强化主体责任,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支持下,深入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具体负责推动建团工作。
       2.制定方案,深化推进。各级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经合、旅游部门和工商联,要积极配合当地团组织,深入开展建团调查摸底,确定工作任务目标,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各级团组织要建立王作责任制,成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靠前指导,总结经验。各级团组织要深入基层、靠前指导,帮助基层团干部推动建团工作。要及时梳理有效工作路径,宣传介绍团建工作的好经验,形成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新建团组织的联系和管理,要把工作资源向新建团组织倾斜,加强新上岗团干部培训工作,不断增强新建团组织的活力和生命力。要及时总结联合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进团建工作的有益经验,不断向其他行业和领域拓展。
   
  
  共青团吉林省委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吉林省旅游局
  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