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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新社会组织团建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2日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加强全省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

(吉团联字〔201115号  2011323日)

各市(州)、县(市、区)团委、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团工委、民政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省新社会组织日益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办法》(吉办发〔2010〕38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不断扩大团的工作在新社会组织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共青团吉林省委、吉林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新社会组织中开展团建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两个全体青年”的要求,坚持从新社会组织的特点出发,大胆实践,积极创新,不断完善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运行机制,着力扩大新社会组织团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努力探索新社会组织团组织和团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目标任务  到2011年底,要努力实现新社会组织团组织有效覆盖、有效管理、有效作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所有依法登记的新社会组织中,具备建团条件的,建团率达到100%;暂时不具备建团条件的,要全部纳入区域、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团组织覆盖,团员都编入团的组织,并正常参加团的组织生活;重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社会组织的团组织要达到“四有”标准,即有健全的班子、有特色活动、有阵地依托、有制度保障。

      三、工作措施  

       1.摸清底数,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各级团组织要会同民政部门对所属登记注册的新社会组织进行摸底调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登记注册、年审年检等手段,全面了解新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重点摸清各类新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构成、团员数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隶属关系等基本情况,建立相应工作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团组织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全面覆盖”的原则,对调查摸排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工作规划,确保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2.深化共建,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原则。各级团组织、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办法》精神,深入开展“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活动,借助党建带团建工作格局,争取新社会组织已建立的党组织的支持,实现党建与团建资源共享,通过党组织带动,实现团的组织覆盖,做到党团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共同实施,共同考核。

       3.理顺关系,建立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按照便于管理、便于工作、便于指导的原则,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双重管理等三种管理体制。对行业特征明显、业务主管单位明确的新社会组织,其团建工作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团组织归口管理。对小型分散、行业特征不明显的新社会组织,其团建工作全部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团组织负责管理。对业务性较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团建工作可实行双重管理,由所在地团组织负责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团组织负责指导。省民政厅设立新社会组织团工委,在省民政厅党组和团省委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新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各地也应设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本地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

       4.抓好组建,实现团组织的全面覆盖。凡团员在3名以上的新社会组织都要单独建立团组织,团员不足3人或没有团员的新社会组织可先建立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团青联系点等青年组织。要以民办非企业为重点,依托已建立的党和工会组织,提高团组织的单独组建率和影响力。对小型分散、行业特征不明显的新社会组织,要按片区设立团组织,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新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的机关团组织牵头建立团组织。

      5.着力规范,探索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在狠抓新社会组织建团工作的同时,着力增强新社会组织已建立团组织的活力,积极帮助新社会组织团组织找准团的根本属性、根本任务与新社会组织根本功能相融合的工作切入点,围绕人格塑造、信念养成、能力提高等方面的要求,为青年员工在学习成才、情感婚恋、身心健康、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普遍性需求提供更多帮助。要通过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等品牌活动,促进新社会组织团的工作全面活跃,努力做到“四个有”:一是有健全班子,加强内部基层团组织和各级委员会建设,注重选拔业务骨干兼任团的干部,力争做到班子成员配备齐、干部工作劲头足;二是有特色活动,结合单位发展需要和青年需求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性、提升性和娱乐性活动,力争做到年年有活动安排,季季能开展活动;三是有阵地依托,借助单位既有资源条件,建立团的活动、宣传等阵地,形成有效的工作依托;四是有制度保障,规范基础团务管理,加强团的队伍建设,完善团的工作运行机制,力争把团的工作融入单位管理之中并完善工作资源保障。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级团组织、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把它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建立团组织、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三位一体、共同负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能,加强团建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新社会组织团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一支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指导员,加强对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的指导和推动。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2.勇于创新,重点突破。各级团组织、民政部门要大胆实践、探索创新,结合新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充分利用登记注册、年审年检等手段,开展团建工作。要尽快确定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重点单位,从点到面、从易到难,逐步突破。要积极培育一批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示范点,通过示范点的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的整体推进。要灵活掌握新社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青年组织的组建形式,创新活动内容、活动方式。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帮助新社会组织团组织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好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的各项保障。

      3.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各级团组织、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督察指导,定期深入相关新社会组织中掌握工作动态,了解详细情况,推动具体工作。团省委、省民政厅将定期对各地新社会组织团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