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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2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
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0942号  200956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组织管理暨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保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观就做好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加快发展,逐步建立了多层次、宽领域的社会组织体系。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在带动就业、保障民生、推动经济发展、反映行业诉求、开展公益事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社会组织发育还不够成熟,自律机制不健全,一些社会组织行为不规范,超范围活动;一些非法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个别境外非政府组织从事渗透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始终重视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二作,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以法律为准绳,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下大力气做好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上日程。

各地要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推进这项工作向全面、纵深发展,做到第一年打基础,第二年出成效,第三年上台阶。起步早、经验积累多的地方,要注意及时提炼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不断健全机制、规范程序、强化制度;刚刚起步的地方,要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探索建立起规范、科学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尚未开展的地方,要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日程,从执法的基础工作做起,先易后难,平稳起步。各地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争取支持;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强化相互间配合、共同执法,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格局,为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目前,我省一些地方的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不够健全,工作力量比较薄弱:部分县(市、区)甚至没有建立专门机构,也无专人负责。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和队伍的这种状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及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省民政厅在机构改革中设立了吉林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调配了力量,充实了人员。各地要抓住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建立机构、增加编制、争取经费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省厅要求大中城市有专门执法队伍、市县一级有执法人员。一时难以解决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的地方,要合理调配、整合人力、物力、财力等现有力量,满足社会组织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在认真查处违规案件的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效应,把个案查处的点效应,扩大为社会关注的面效应,提升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密切与新闻媒体配合,重点曝光一些典型案件。改善社会对登记管理机关执法工作的认识,促进社会组织自觉遵法守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确保社会组织执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明确执法内容

1、认真搞好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要克服重登记、轻管理的倾向,切实把加强监管摆到重要位置,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扎实搞好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工作,要严密防范和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2、加强社会组织各种活动的监管。

重点是加强涉外活动的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省的活动日益增多。这些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省与境外的友好交流。但也有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打着扶贫、慈善、环保及学术交流的旗号,利用与我省开展.项目合作之机,窃取情报,染指民族问题,并进行文化、宗教等领域的渗透活动,甚至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对外交往、接受捐赠等活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规范社会组织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清理和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以及弄虚作假、敛财腐败等行为。

3、加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或者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健全执法程序

要健全执法程序,抓紧制定和完善处罚程序规定、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从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到事先告知、处罚听证、作出决定,再到处罚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推进规范执法,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执法规则。要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象,在实体上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在程序上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执法。省民政厅正在制定社会组织执法规范程序,届时下发各地参照执行。

(三)强化联合执法

针对社会组织执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特点,各地要积极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多部门联合行动,要紧密联系业务主管单位及公安、安全、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预警、预案监督制度,尽‘陕形成齐抓共管,快速反应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及民间组织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