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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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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州本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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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州本级社会组织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州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州本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8630日以前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时间

201931日至531日。

三、年检地点

延边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延吉市河南街政务服务中心416窗口,3月份大厅改造时将在5楼办理年检),联系电话:2355030

四、年检内容

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五、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各社会组织填制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到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年检)。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各社会组织到政府购买服务指定2家会计事务所免费接受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一份)提交社会组织管理局。新华会计事务所(地址:延吉市光华路135号),联系人:杨所长,联系电话:285970013644338088;汇通会计事务所(延吉市参花街140-4号),联系人:崔所长,联系电话:222230813904488808

(三)登记证书副本。

(四)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提供成立党组织批复复印件(一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信息表(一份),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提交成立党组织的请示(一份)。

(五)行业协会商会务必要提供全州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一份)。

六、年检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组织在2018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从今年开始,年检结论合格的社会组织才有资格参评年度先进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超出规定时限内参加年度检查的一律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4、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5、违反财务规定的;

6、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7、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组织的;

10、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1、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12、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3、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4、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5、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16、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年检要求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成立党组织的请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情况信息表、全州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模板,到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或登录“延边社会组织网-网上政务大厅-表格下载-社会团体表格下载-年检表格下载”自行下载。

(二)各社会组织对《年度工作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

(三)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与州民政局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基本情况、年检材料如有异议,要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协同现场督查,确保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四)当年未按时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列入国家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以及给予警告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列入国家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年检结果将在《延边日报》上向社会公告年检结论。

 

 延边州民政局

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